今天度過了一個充實的夜晚,有幸能夠請教某位對台灣經濟有深入研究的人士,並且聽他分析台灣目前經濟上的一些問題與想法,讓我在很多霧裡看花的議題中,完全聯結起來了。也因此想說趁記憶還清楚,把它寫下來。

 

首先先來講產創條例營所稅的部分好了。在過去,有所謂的「促產條例」,這條例主要是對於有設置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也就是研發)的企業,進行五年營所稅減免。簡單說,就是鼓勵國內企業去設研發部門,走向研發路線。乍看之下這是好的,但其中最大的問題是,評斷公司企業是否符合「促產條例」的,卻是國稅局。也因此,在國稅局常常收不到稅的情況下,就是把這些申請的公司企業打回票,讓他們不符合「促產條例」而無法減稅。

在此最大的問題有兩點。第一點,關於國稅局蓋上不核准的章,並不是在當年底立刻實行,而是在五年後,也就是去年產創條例即將失效時才說不核准。對於有設置RD的公司企業來說當然傻眼。因為之前每年減營所稅後的盈餘,早就分發給公司股東了,要怎麼跟這些股東說其實那些當年分的紅利都不存在?也因此公司企業一般會提上訴,但是訴諸法律行動後,就是一連串的浪費政府資源與企業的精力。誰還有力量去做研發,當你的獎勵在以為獲得後五年被打回票說NO。

 

第二點,就是決定是否符合「促產條例」是在國稅局的人手上。但是RD就有很多種,製造業的研發可能是在實驗室、無塵室生產新的科技或是產品。但對於物流、零售業,像是統一7-11這類型的呢?可能研發部門所做的是商品擺設、哪些活動可以幫助消費之類的。當「研發」本身就那麼難判定的情況下,在此就讓人有機可趁了。

 

因為決定是否能減稅的是掌握在國稅局的人身上,自然,就可以很容易從中獲得不法利益。例如說,減稅後企業可以省一億,這時國稅局的人可能就會因此威脅企業說: 「我可以讓你通過促產條例,但是你必須私底下給我兩千萬,這樣你還可以省掉八千萬。」國稅局內有決定權的人,是否有這樣做,我不清楚。但是當「促產條例」是由國稅局的人來決定時,這裡面就有這黑洞存在,有能貪污的可能性。

所以舊的促產條例兩個缺點就是上面所提的:1.由掌管收稅的人來決定這些企業是否減稅,而非對於業界或是公司研發理解的專業人士。2.也因此這條例中,當決定通過/不核准的決定權是在人手上時,這裡就有黑洞的可能性能貪汙。3.當公司發現五年來的「促產條例」最後被蓋章不符合時,會花上許多資源在法律程序上,反而對企業研發及政府沒幫助。

 

這也就是促產條例中最讓人詬病的地方。但是,話說回來,難道政府對於有在做研發的企業,就不該進行補助嗎?如果真是這樣,那如何鼓勵國內企業走向研發路線?

 

所以,在民進黨執政時,提出了在「促產條例」結束後,到不如全面降低所有企業的營所稅到17.5%(也就是之前促產時所沒收到稅平均分配在所有企業後可行的額度),然後對於有RD的企業所提出的計畫,評估後好的才做支持。這樣的好處是:1.減少稅收可讓整體公司企業獲利增加,並回饋於員工、股東上。2.也能同時鼓勵公司企業走向研發的路線,和「促產條例」的本意相當。 最重要的,也就是 3.避免出現讓國稅局的決策人能夠掌控貪汙的地方,而且企業也不用花時間精力於無謂的訴訟案上。

 

也就是說,政府的角色,從以前的當門口查哨開放讓不讓企業通過的,變成要出去找企業幫助他,這樣也可以避免顧門的會趁機收小費,才放行通過。

 

而關於最近炒得很紅的「產創條例」,問題就出在說,現在政府把營所稅降至17%,這對所有企業來說都是很好的。但是,仍保留RD的租稅優惠這條。也就是說,決定是否公司企業的研發是否符合租稅優惠仍是國稅局的某些人在蓋核准章,在這中間,就變成讓人有機可趁的第發。

民進黨時代所提出的將營所稅降至17.5%,相對的是把租稅優惠給取消掉,但是國民黨所提的,卻是一口氣降至17%,但仍保留有爭議的研發(RD)租稅優惠

 

所以,減營所稅不是隨便的減,要不然民眾當然認為你在圖利財團企業。而當時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把有爭議的租稅優惠給取消掉。但現在政府用了一個換湯不換藥的「產創條例」,仍保有租稅優惠,但是降營所稅到17%的說詞,竟然只是採用跟新加坡同樣的競爭標準,這樣的話,為何不採用跟香港同標準,還可以降到16.5%呢!! 而李述德當時硬是堅持降20%的「李述德防線」,卻又在馬總統放話17%後轉口說:「政策變來變去很正常。」真不知道該哭還是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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